对发生在2019年12月1日前的违法行为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(2015年修正)第七十四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处没收违法所得912元,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912元2倍罚款1824元;对发生在2019年12月1日后的违法行为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(2019年修订)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警告,并处罚款300000元。上述罚没款合计302736元(大写:叁拾万贰仟柒佰叁拾陆元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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